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卓采蓉 即 卓素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
九年度司促字第四五五0四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