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9號
原 告 林明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