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9號
原   告  林明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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