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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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