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942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卉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楊卉玉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
先敘明。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