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93號
原 告 許文博
被 告 黃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武雄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