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銀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長青健檢用品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乙○○法定代理人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涉及商業利益之計算,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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