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蘇清吉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區福德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區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區福德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八、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區福德宮(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5月
7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縣市合併前為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登記處於90年
5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及經雄院登記處於105年
3月17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共計7條,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共計7條乙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為證,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5、8、13條所示部分,係關於董事、監察人人數變更,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核屬必要,且經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經查尚無違反宗教法令相關規定等語,亦有該局106年7月19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631303300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附表而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9條係記載「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核與聲請狀所附106年3月4日召開之第四屆董監事會聯席會議紀錄之第9條記載「…修改為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二名,…。」等語不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規定未經系爭財團法人上開董監事會決議通過,此部聲請亦屬無據,不應准許。又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2、4條之修訂,僅係因應高雄縣、市合併為高雄市,並非因系爭財團法人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亦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縣鳥松鄉福德宮(│法人高雄市鳥松區福德宮(││以下簡稱本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第二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第二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縣○○鄉○○村○路│於高雄市○○區○○村○路││五十八號│五十八號│├────────────┼────────────┤│第四條:本法人之財產由高│第四條:本法人之財產由高││雄縣鳥松鄉福德宮捐助…│雄市鳥松區福德宮捐助,餘│││原條文照舊│├────────────┼────────────┤│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一│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七││名,候補董事三名…│名,候補董事五名,餘原條│││文照舊│├────────────┼────────────┤│第八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三│第八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五││名,候補監察人一名…│名,候補監察人一名,餘原│││條文照舊│├────────────┼────────────┤│第九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第九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法││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人得││時,就得票較多數之首二名│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就得票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對外代表法人。│,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副董事長由董│││事長指派、協助董事長對內│││綜合會務。│├────────────┼────────────┤│第十三條:董事長、董事、│第十三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解職及罷免是由第五│監察人解職及罷免是由第五││款董事長罷免後之遺缺應由│款董事長罷免後之遺缺應由││十一名董事中重新推選出遞│十七名董事中重新推選出遞││補遺缺,並向主管機關法院│補遺缺,並向主管機關法院││聲請變更事宜。│聲請變更事宜。│├────────────┴────────────┤│備註:第十三條修正後條文第三行之「款」應為聲請人「││條」之誤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