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69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李灃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李灃元另案所涉刑事案件牽涉本件訴訟,而於
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
第693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該刑
事案件業於107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
,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應認
本件停止訴訟事由業已消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