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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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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