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上訴人甲○○ 即洪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改判其勝訴(塗銷登記回復所有人為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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