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福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寶福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林寶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