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6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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