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蔡歐玉 巡相對人 蔡夢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夢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夢吉(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蔡夢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夢吉即聲請人蔡歐玉巡之配偶,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出海釣魚後即失蹤,音訊杳然,經向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龍門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 蔡孟吉 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失蹤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大)隊尖山安檢所進出港安全檢查登記簿各1份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女蔡○○證述屬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蔡夢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函詢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結果,查明失蹤人確於100年10月12日出海後即失蹤,且均無法得知失蹤人目前行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系統查詢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107年10月23日馬警分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又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100年10月12日起失蹤,計至107年10月12日止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