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6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力行 、 謝清江 、 梁公偉 、 孫振耀 、 金聯舫 、 吳重雨 、 張秉衡 及 湯明哲 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