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6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 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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