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 林本源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 陳天謨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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