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 施維明 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黃淵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英豪 等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