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號
10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8號及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均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原本二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抗告及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提出內容記載就本院
108年度補字第18號及108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之書狀2紙,然其並未在上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抗告及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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