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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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己○○乙○○戊○○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中關於「 陳王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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