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虹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