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淑惠 、 李江 原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淑惠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497,686元迄未清償,查得呂淑惠之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
相對人呂淑惠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積欠聲請人上開款
項未清償,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不動產無償
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 李江原 名下,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撤銷之,並請求相對人李江原應將登記日期98年
7月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呂淑惠
、李江原分別共有各二分之一。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