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3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自應認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