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975號),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