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938號原告永大物業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均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4樓」,此有本院查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且依原告提出兩造所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兩造又未另行合意約定管轄法院,是本件仍應以被告之住所為認定為管轄法院之依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