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58號原告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詹璧如 律師 趙君宜 律師被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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