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15號
原告 呂治民
被告 羅國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係朋友關係,於民國111年11月4日19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和平路與頭張路交岔口處之頭家公園,2人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竟手持酒瓶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擦挫傷、右側手部撕裂傷等傷害,並因被告之行為致身心受創,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6,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引用鈞院112年度豐簡字第407號刑事卷證資料。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請求不合理,被告沒有工作亦無收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手持酒瓶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擦挫傷、右側手部撕裂傷等傷害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407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豐簡字第407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亦有該判決書附卷可佐(見豐簡附民卷第9至10頁),此部分未據被告爭執。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㈢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台上字第223號判例、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併審酌兩造所自陳之身分經濟地位、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故意傷害原告之動機、手段及原告所受傷害,身體及精神上因此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准許。至被告稱沒有工作亦無收入等語,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當不影響其應負之賠償責任,難予憑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繕本經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於112年10月2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豐簡附民卷第1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又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