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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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516號
原告 曾淑真
被告 王炫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