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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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89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