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薪資新臺幣127,05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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