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育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育享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育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加重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過失致死│施用第二│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月│7月│7月│5月│月│3月│6月│8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6│98年6月│98年6月│98年6月│97年12月17│98年6月│98年7月│98年8月│││日│20日│21日│22日│日│16日│9日│1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同左│同左│同左│桃園地檢98│桃園地檢│桃園地檢│桃園地檢││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98年度毒│98年度偵│99年度偵│││14234號││││3303、5480│偵字第│字第1841│字第1780│││││││號│2902號│4號│4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同左│同左│同左│98年度審交│98年度桃│98年度簡│99年度審││││字第1192號││││易字第112│簡字第│上字第11│易字第15││││││││號│2553號│93號│08號││├──┼─────┼────┼────┼────┼─────┼────┼────┼────┤│事實審│判決│98年9月25│同左│同左│同左│98年10月16│98年12月│99年5月│99年10月│││日期│日││││日│30日│21日│29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同左│同左│同左│98年度審交│98年度桃│98年度簡│99年度審││判決││字第1192號││││易字第112│簡字第│上字第11│易字第15││││││││號│2553號│93號│08號││├──┼─────┼────┼────┼────┼─────┼────┼────┼────┤││日期│98年10月19│同左│同左│同左│98年11月16│99年1月│99年6月│99年11月││││日││││日│25日│2日│2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同左│同左│刑法第32│刑法第276│毒品危害│刑法第32│刑法第32│││條第1項第│││1條第2│條第1項│防制條例│1條第1│1條第1│││3款│││項、第1││第10條第│項第1款│項第2款││││││項第3款││2項│││├──────┼─────┴────┴────┴────┴─────┴────┼────┼────┤│備考│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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