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3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23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潘怡華書記官施春祝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潘俊宏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 潘俊華 」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潘俊宏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以95年度簡字第
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確定後,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12月3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6年12月
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其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98年3月26日凌晨某時許,服用酒類後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33分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為警攔查,經警以酒精濃度測定器測得其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詎潘俊宏為脫免刑責,竟基於偽造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接續於為警查獲後,分別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8年3月26日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潘俊華」署名1枚(複寫至「存根聯」)、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編號第0000000號)通知聯、交付聯、處理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潘俊華」署名及指印各1枚及在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被測人簽章欄上偽造「潘俊華」署名及指印各1枚,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對於道路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及潘俊華本人。嗣經潘俊華接獲上開舉發違規件通知單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署押所在文件│所在欄位│偽造「潘俊華│││││」署押數目│├──┼──────────┼───────┼──────┤│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8年│「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3月26日桃警局交字第│簽章」欄││││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8年│「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3月26日桃警局交字第│簽章」欄││││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指│││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簽章」欄│印1枚│││通知單(編號第950367│││││5號)(通知聯)│││├──┼──────────┼───────┼──────┤│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指│││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簽章」欄│印1枚│││通知單(編號第950367│││││5號)(交付聯)│││├──┼──────────┼───────┼──────┤│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指│││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簽章」欄│印1枚│││通知單(編號第950367│││││5號)(處理聯)│││├──┼──────────┼───────┼──────┤│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收受通知聯者│署名1枚、指│││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簽章」欄│印1枚│││通知單(編號第950367│││││5號)(存根聯)│││├──┼──────────┼───────┼──────┤│7│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被測人簽章欄│署名1枚、指│││││印1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