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2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父同意書(倘為於大陸地區境內作成之文書,尚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