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