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零陸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張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