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日召集互助會,並擔任會首,每期會
款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會期至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會員連會首共三十八
會,被告參加一會,並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得標,惟嗣後僅繳納三個月會款,尚
欠二十四期會款未為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會單一紙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以伊從事代工工作,因工廠都搬到大陸地區
,目前沒有工作,故無能力清償,希望能與原告和解,於二年後每一個月清償三
千元等語,然此為原告所不同意,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三三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
開所辯,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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