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3年度東小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三五五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張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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