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黃宏泰 被告 陳正直 特別代理人 陳美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理由欄一第二行「788地號」之記載,均更正為「708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關理由欄一第二行「788地號」之記載,顯係「708地號」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