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文鴻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文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侯文鴻(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0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1頁、第393頁)。
上訴人雖於1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