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洪天娥 訴訟代理人 鄭心琳 被告 林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具狀表示同意與原告達成和解,願一次清償新台幣450,000元給原告,請求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