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443號聲請人 蔡晏薴
張廖國鵬
廖恩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廖東嶽 前列 張廖恩碩 法定代理人 熊偌彤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廖貴堅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張廖貴堅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時,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家事聲明拋棄繼承狀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0年4月9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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