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李克强 被告 張芮嘉 即 張瓊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芮嘉即張瓊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芮嘉即張瓊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