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99號
原 告 詹盧玉娥
訴訟代理人 詹宛蓉
被 告 林温連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萬2,108元(計算式:253.1平方公尺
×680元=172,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