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柏翊
被   告  邱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可以依原告聲
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為消費性貸款清償請求訴訟,兩造間就此貸款已約定如
有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
所提出的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其中第20條可憑(本院卷第21頁
),原告並已當庭提出移送聲請(本院卷第61頁)。
三、因此,依前述法律規定及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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