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群峰   住新竹縣○○鎮○○路○○○號5樓507室
           送達地址新竹縣○○鎮○○路○段○○○
            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惠珠   住新竹縣○○鎮○○路○○○號
上列當世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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