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雄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邱凱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7月16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凱男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凱男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
,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設備連線之方式,以其申設帳號「tc
e788」號使用者帳戶登入露天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
告查禁之器械,即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手電筒電擊
棒之商品,並留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交易聯絡工具
,嗣為警查獲上情。
二、被移送人矢口否認有為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
:伊對此均不知悉云云,惟查:露天拍賣網頁所留交易聯繫
電話為門號0000000000號,被移送人亦坦認該門號平日為渠
所使用,復且「tce788」帳號交易評價紀錄亦達125次之多
,足見交易情形頻繁,門號持用人即被移送人對此當無不知
之理,復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函、露天拍賣網站之販售頁面、
IP位址查詢、民眾檢舉函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可認被移送
人確為上開拍賣網頁之賣家無疑,被移送人所辯,尚無可採

三、按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
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
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電擊棒」乃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000
000000A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定
之警械,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非經許可不得定製
、售賣或持有之公告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無前開許可,
為被移送人供承在卷,故被移送人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而販賣
,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
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公然陳列之低度行
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自103
年5月30日起同年6月19日止之販賣行為,應論以一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固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紀錄,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表在卷可稽,然以被移送人
未能坦認其行,且衡販賣之期間、獲利金額及影響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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