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丁世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甲○○即丁世惠之同一性。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