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所欲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本票面額為新台幣伍萬元,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伍元)。
三、釋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為何(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乙○○,惟據以請求之本票發票人為蔡乙○○)。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