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