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