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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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五十三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基警分一秩字第0一九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二十一時十分。
(二)地點:基隆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有臨場檢場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