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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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公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乙張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七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一張(與安非他命無從分離),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